2007年9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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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请当心你的权益受损

  【案例】
  黄某向刘某借款五万元做生意。借款期满后,刘某多次追索,黄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不还,刘某对此非常恼火,扬言要将黄某告上法院。黄某得知这一消息后,便找到刘某协商,表示会在半年内想办法筹款还清借款,请刘某不要起诉,刘某听到黄某会在半年内还款,便同意了。过了半年,刘某又去找黄某要钱,没想到黄某家中已人去楼空,电话也无法打通联系不上了。问了黄某的邻居,才知道黄某两个月前已搬家离去,不知道到什么地方去了,刘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,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,判令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刘某借款五万元,并按约支付利息。但因黄某下落不明,此案一直无法得到执行,刘某的借款也难以收回。
  笔者在审判工作中发现,当前出现了一种避债的新趋向,即债务人通过“假意协商,未诉先藏”的方法规避还债。具体做法是:在债权人流露出想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时,债务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找到债权人假意协商,拖住债权人,与此同时,将值钱的财产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转移隐匿,待“调解”不成,债权人起诉主张权利时,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保全和执行,甚至干脆就找不到债务人了,使得债权人权益受损。     (赖见兴)

  【对策】
  建议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,尽量设置抵押或担保,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,以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。在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时,要及时通过诉讼等途径向债务人追索,并申请财产保全,防止债务人转移、隐匿财产,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